为加快我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72号)、《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县工业及物流仓储类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息政办〔2022〕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息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文本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12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来信请寄息县自然资源局,信封右上角请注明“息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意见征集”。
二、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箱比xxgtzyj @163.com。
三、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送至息县自然资源局五楼503办公室。
特此公告。
附件:《息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息县自然资源局
附件:
息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72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政办〔2018〕129号)、《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县工业及物流仓储类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息政办〔2022〕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乡规划建设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凡在我县中心城区、建制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坚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由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核算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建设单位按相关程序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出让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开发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人防建设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优惠政策
(一)凡属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政策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二)减少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出让用地的教育建设项目按总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20元/平方米;
2.乡镇建设项目按总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20元/平方米;
3.城区居民已建改善性住房补缴配套费按补缴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
(三)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
1.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范围内符合产业规划的各类生产性工业企业项目(包括厂房、办公用房、研发中心、仓库、宿舍及相关配套设施);
2.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公园景区、广场、环卫、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及附属建筑);
3.划拨用地的教育项目(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大学等),文化设施项目(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设施等),医疗卫生项目(包括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服务站),社会福利性项目(敬老院、福利院、殡仪馆、非经营性的社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和养老院),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陵、园);
4.划拨用地的行政办公项目(党校、消防训练培训基地、消防指挥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监狱、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审判庭等);
5.划拨用地的停车场及其附属建筑项目;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棚改建设项目。
(四)其他减免的建设项目申报程序:
凡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或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七条原享受减少或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用途后的建筑面积补缴。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在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协议实施,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不得另行收取。
第九条征收机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直接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机关应及时报县人民政府,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规划费的通知》(息政办〔2000〕16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附件:息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
编辑:孙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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